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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一男子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获刑

2021-04-25 11:14:35作者:筱柒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2021年2月2日,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被告人徐展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徐展,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建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建德市。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徐展在义乌市城中北路38号附近向群众发放“法轮功”宣传资料,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并扣押“法轮功“宣传资料27份及手机一部。后公安机关又在被告人徐展位于义乌市的某出租房内查获并扣押“法轮功”书籍2本,各类“法轮功”宣传资料48份及手机一部、打印机一台。经对被告人徐展的手机进行勘查,被告人徐展于2020年5月1日通过QQ向傅某传输电子文档110万字符以及830分钟(音)视频。经鉴定,时长为11小时40分钟的视频为宣扬、传播“法轮功”的邪教内容,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认定为邪教宣传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展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徐展虽对自己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坦白,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展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手机、打印机、“法轮功”宣传书籍及资料等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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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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