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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旬老汉多次宣扬邪教 在广东深圳获刑

2021-03-08 10:41:50作者:月蒙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2021年1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罗瑞镜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罗瑞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罗瑞镜,男,1937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东省深圳人,住深圳市罗湖区。曾因实施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违法行为,于2017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3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案件审理查明:2017年5月14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被告人罗瑞镜到深圳市罗湖区深圳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一楼大堂处,将12张宣扬“法轮功”传单放置在大堂资料架。之后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对罗瑞镜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2月26日、27日,罗瑞镜又分别到深圳市罗湖区新郊小区、航运小区、铁路小区,将宣扬“法轮功”传单塞入上述居民楼一楼信箱内。民警一共查获罗瑞镜散发的宣扬“法轮功”传单46张,并于同年3月1日将罗瑞镜抓获归案。经认定,罗瑞镜散发的46张传单均系“法轮功”人员为宣扬其歪理邪说所制作的“法轮功”反宣资料。

2020年3月29日,罗瑞镜分别到福田区滨河新村17、24、25、26栋住宅楼下信箱内投递宣扬“法轮功”资料。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根据福田区滨河新村物管人员及群众举报,分别于3月31日和4月1日在滨河新村居民信箱内查获宣扬“法轮功”资料共计47张。经认定,上述查获的“法轮功”资料均系“法轮功”人员为宣扬其歪理邪说所制作的“法轮功”反宣资料,属于“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瑞镜无视国家法律,因从事邪教活动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继续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已年满83周岁,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附: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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