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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五女子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被判刑

2020-03-03 09:21:56作者:王秋明来源:中国反邪教

  2019年12月13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曾萍、曹鲜花、康文凤、李猫英、万才秀等五人因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目前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曾萍,化名小萍、余新,女,1955年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县。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鲜花,化名文清,女,1954年4月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地吉安市青原区。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文凤,化名小文,女,1982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安市吉州区。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猫英,化名罗洁,女,1951年5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安市吉州区。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才秀,化名刘桂,女,1951年11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安市电器厂退休工人,户籍地吉安市吉州区。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萍、曹鲜花、康文凤、李猫英、万才秀从2002年6月开始,先后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长期从事编撰、传播“全能神”资料、参加邪教组织聚会等违法活动。其中曾萍还为邪教组织提供资金帮助,曹鲜花为邪教活动提供场所。

  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曾萍、曹鲜花、康文凤组成“全能神”吉安小区小品组,共同住在曹鲜花所租房屋内,制作若干有关“全能神”邪教的小品,用于宣传、传播“全能神”邪教组织。期间三人还经常共同聚会、交流、宣传“全能神”邪教物品及思想,并多次外出聚会,对外传播宣传“全能神”。

  被告人李猫英2004年3月因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被劳动教养3年,2007年解除劳动教养。后继续参加“全能神”邪教聚会交通等活动,传播“全能神”邪教。

  被告人万才秀长期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期间被公安机关教育后仍不知悔改,又曾担任教会带领、讲道员等身份,2017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组织“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聚会交通,传播“全能神”邪教思想。

  公安机关在此案中查获书籍7本、小册子171册及绝大部分手稿、笔记本内容全部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品或资料,相关电子设备经检查(获取文档82233个,音视频文化14626个,图片文件4096个)和鉴定(获取文档27151个,音视频文件4043个,图片521张)提取出的电子物证中绝大部分认定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及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萍、曹鲜花、康文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参加国家明文取缔的“全能神”邪教组织,编撰“全能神”宣传小品并予传播,持有“全能神”邪教宣传品,采取聚会等方式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及思想,其中被告人曾萍还为邪教组织提供资金帮助,被告人曹鲜花为邪教活动提供场所等;被告人李猫英在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继续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持有“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并采取聚会等方式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品;被告人万才秀长期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并担任教会管理人员,组织聚会等方式传播“全能神”邪教。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另外,被告人曾萍、康文凤、李猫英虽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均无配合查明相关事实的态度,且均不知悔改。被告人曹鲜花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表示不再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法院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曾萍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曹鲜花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康文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猫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万才秀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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