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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子制作“全能神”邪教宣传视频在江西获刑

2019-12-17 11:45:54作者:田仁平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2019年8月26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付某、毛某等三人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2019年6月27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人还被各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女,1953年9月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7月23日再次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3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付某,女,2000年1月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租住于鹰潭市月湖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7月25日再次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3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毛某,女,2001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租住于鹰潭市月湖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7月25日再次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3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付某、毛某先后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2017年8月,张某根据全能神邪教组织的要求租用了鹰潭市月湖区南站路一房屋,将该房屋作为全能神邪教接待点,用于接待邪教人员、传播邪教宣传品。2018年5月,付某、毛某根据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安排先后来到张某的上述接待点。在该接待点内,张某主要负责将全能神邪教组织发放的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带回接待点提供给毛某、付某交流学习;毛某、付某主要负责学习制作全能神宣传视频。被告人张某、毛某、付某三人以该接待点为据点,通过传纸条等方式与其他全能神邪教成员之间进行交流、传播邪教教义。

2018年6月27日,公安机关查获这个全能神邪教接待点,抓获被告人张某、付某、毛某及周某(因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5日处罚但依法不执行),并依法扣押全能神书籍6本、宣传册277册、21张SD存储卡、笔记本电脑等电子设备。经鹰潭市公安局认定,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SD存储卡、MP4等电子设备中的文本文件均为全能神邪教相关的影音视频及文字材料,属全能神邪教宣传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付某、毛某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并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毛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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